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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与验收

文章出处:武汉报警设备 发表时间:2015-09-21 11:15:31 浏览:901

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。
武汉消防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,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。不得随意更改。必须更改设计时,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
 
武汉消防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,应具备系统图、设备布置平面图、接线图、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
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,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。
 
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,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、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,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。
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,不应有接头或扭结。导线的接头,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。
 
从接线盒、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、控制设备、扬声器的线路,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,其长度不应大于2m。
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,均应作密封处理。
 
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,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:
   1  管子长度每超过30m,无弯曲时;
   2  管子长度每超过20m,有1个弯曲时;
   3  管子长度每超过10m,有2个弯曲时;
   4  管子长度每超过8m,有3个弯曲时。
 
武汉消防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,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,该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。
同一工程中的导线,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加以区分,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。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,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。
 
火灾报警控制器、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、区域显示器、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(以下称控制器)在墙上安装时,其底边距地(楼)面高度宜为1.3~1.5m,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.5m,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.2m;落地安装时,其底边宜高出地(楼)面0.1~0.2m。
 
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,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,严禁使用电源插头。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。
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,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。
 
点型感烟、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,应符合下列要求
·探测器至墙壁、梁边的水平距离,不应小于0.5m;
·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.5m内,不应有遮挡物;
·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,不应小于1.5m;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,不应小于0.5m;
·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,宜居中安装。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,不应超过10m;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,不应超过15m。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,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;
· 点型火灾探测器宜水平安装,当必须倾斜安装时,倾斜角不应大于45
 
手动火灾报警按钮,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。当安装在墙上时,其底边距地(楼)面高度宜为1.3~1.5m。
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安全出口附近明显处,距地面1.8m以上。光警报器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不宜在同一面墙上,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,距离应大于1m。
 
消防电话、电话插孔、带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宜安装在明显、便于操作的位置;当在墙面上安装时,其底边距地(楼)面高度宜为1.3~1.5m。
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。
 
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池应安装在通风良好地方,在密封环境中使用时应有通风。
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,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(PE)相连接。
 
按GB 4717《火灾报警控制器》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,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:
1 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;
2 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,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(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);在故障状态下,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,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,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;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,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;
3 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;
4 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,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;
5 检查屏蔽功能;
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,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;
7 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,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;
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,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项检查;
9 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它功能。
 
武汉消防设备系统验收时,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:
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、设计变更通知书、竣工图;
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;
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;
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;
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报告、合格证及相关材料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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